第一條 為規范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的信息正式披露申請和受理行為,根據《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轉讓方可采用委托代理方式進行交易,與具有天津產權經紀會員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三條 轉讓方向天津產權提出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應當提交《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等相關附件材料,委托天津產權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
轉讓項目按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
第四條 《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應當明確轉讓方及其受托經紀會員與天津產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相應違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五條 轉讓方應當對《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的填報內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受托經紀會員應當對其代理的產權轉讓信息披露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對轉讓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齊全性、合規性進行核實,一般應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與相關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規范性問題,是否符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轉讓方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附件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天津產權予以接收登記,并出具《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齊全性要求的,天津產權可以要求轉讓方補齊或重新提交。
第八條 天津產權在接收信息披露申請材料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附件材料的齊全性、規范性進行審核。重點審核《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準確性、交易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受讓方資格條件是否履行備案手續,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天津產權向轉讓方出具《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受理通知書》,并發布《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天津產權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經過內部決策和批準的產權轉讓方案,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產權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十條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應當對產權轉讓標的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七)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八)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十一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標的轉讓底價、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
(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
(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產權轉讓導致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失去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充分披露對轉讓標的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重要提示;
(二)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企業法人名單、擬受讓比例等;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轉讓標的上設置的其他權利,以及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或事項。
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確,在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用何種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選擇權重競價、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權重指標、評標方法和標準。
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相關事項。保證金的交納數額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轉讓底價的30%。
第十六條 其他類交易項目涉及受理轉讓申請的相關行為,比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天津產權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實踐,對本細則進行解釋、修訂。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F行相關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