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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登記受讓意向操作細則
        時間:2021-1-6 9:45:00 作者:天津產權

        第一條  為規范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信息公開披露后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和資格確認行為,根據《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意向受讓方可采用委托代理方式進行交易,與具有天津產權經紀會員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三條  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期間,意向受讓方可到天津產權查閱產權轉讓標的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四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向天津產權提出產權受讓申請,提交《產權受讓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材料,確認已知曉并認同《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載明的所有內容和交易條件,并承諾遵守天津產權規則。天津產權對提出申請的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五條  《產權受讓申請書》主要包括意向受讓方的基本情況、受讓標的、受讓底價、相關承諾、受托經紀會員核實意見等內容,意向受讓方的受讓底價不低于轉讓底價。

        第六條  意向受讓方對申請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  經紀會員應當對意向受讓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齊全性、合規性進行核實。

        第八條  天津產權在收到受讓申請材料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產權受讓申請書》及其附件材料的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

        第九條  登記的意向受讓方不符合《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或提出帶有附加條件的受讓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齊全性和合規性要求的,天津產權將及時告知意向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應當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做出調整。

        第十條  天津產權按照《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審核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意向受讓方是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遵守天津產權規則作出承諾;

        (二)受托經紀會員是否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齊全性、合規性進行核實,核實意見是否明確具體;

        (三)意向受讓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及解釋說明的相關要求;

        (四)意向受讓方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或批準程序;

        (五)意向受讓方提交的資信證明文件是否符合《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

        (六)管理層及其關聯方參與受讓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七)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條件。

        未經信息披露公告發布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的依據。

        第十一條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未明確表示不接受聯合受讓的,多個意向受讓方可組成聯合受讓體,向天津產權提交受讓申請,參與受讓。

        多個意向受讓方組成聯合體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體的《產權受讓申請書》中應載明各成員的受讓比例。

        第十二條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設定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聯合受讓體各成員均需滿足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信息披露公告明確聯合體其中一方滿足受讓資格條件即可的除外。

        第十三條  聯合受讓體各成員應提交《聯合受讓協議》,《聯合受讓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成聯合受讓體的各方主體信息;

        (二)聯合受讓體擬參與受讓的項目;

        (三)聯合受讓體內部各成員關于受讓標的的分配比例及價格;

        (四)確定聯合受讓代表,授權其代表聯合受讓體辦理受讓事宜;

        (五)聯合受讓體各成員間的權利義務;

        (六)其他需要在聯合受讓協議中約定的事項。

        各成員應當在《聯合受讓協議》中約定,各方對受讓方所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天津產權在信息披露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書面告知對已登記的意向受讓方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十五條  轉讓方應當在收到天津產權《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如認為意向受讓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讓方資格條件的,應當向天津產權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轉讓方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天津產權作出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十六條  轉讓方與天津產權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第十七條  經征詢轉讓方意見后,天津產權向意向受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

        《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中明確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的金額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一般為天津產權出具《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

        第十八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向天津產權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達天津產權指定賬戶為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交納交易保證金后獲得資格確認。意向受讓方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十九條  其他類交易項目涉及登記受讓意向的相關行為,比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  天津產權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實踐,對本細則進行解釋、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現行相關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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